征地告知书-永兴一中南校区
2017-04-28 永兴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征地告知书——永兴一中南校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拟征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用途
用于永兴县第一中学南校区建设。
二、拟征地位置
拟征收便江镇牌楼村、牌楼村四组、六组、八组、九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拟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项之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兴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告》(永政通[2013]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拟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办发[2015]31号)和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5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安置途径:采取货币方式安置。
四、其它事项:
1、告知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种、抢搭建、抢装修,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2、拟征地告知后,所在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被征地村民小组的户口迁入、分户等审批手续;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暂停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等手续。
3、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永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永兴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2017年3月9日